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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宗旨、章程

工會宗旨、章程

工會宗旨
 
 
1.互助合作 
2.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
3.發展會員福利
4.增進會員知能
5.改善會員生活
6.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工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增進勞工職能、保障勞工權益及改善勞工生活,進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6762501樓,分區增設聯絡處。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

一、團體協約法之締結、修正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會員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會員就業之輔導,會員就業之媒合,人力資源之派遣。

七、會員職業證照之認證、專業技能之檢定、專業工作之證明。

八、職業訓練之舉辦,分職前訓練、養成訓練、失業訓練、在職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殘障者職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及產學訓合作訓練。

九、促進本會會員相互聯繫事項。

十、會員休閒、旅遊、康樂、養生、講座、講習事項之舉辦。

十一、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會員權益之保障。

十二、會員勞保業務之代辦。

十三、會員全民健保及會員眷屬健保業務之代辦。

十四、會員互助、團保、醫療及各項給付之辦理。

十五、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或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六、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七、出版刊物之發行,以及文康之報導、圖書之設置。

十八、其他合於第三條所揭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十九、推動與承辦勞工有關之經濟、文化、教育、職訓、社會照顧、老年福利及銀髮族訓練等事項並承接政府委辦或與民間機關團體合辦等相關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於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網路購物相關服務,網頁平台維護者、美編設計人員、物流處理、貨運包裝者、幕後資料處理者、小編等相關工作性質之人員,均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七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一個月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九條:一、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六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視為出會。

二、收費辦法:會費及各種保費每次須收三個月,等於季繳的方式,每次月初收費(若有其他原因請洽會務人員辦理,或者視同欠費處理)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除名或出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本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第十六條:本會各項通知函依會員登記之戶籍或通信住址為準,如會員變更戶籍或通信住址應主動於戶籍或通信住址變更後十五內請至工會變更,否則本會所寄之任何郵件視同送達。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依工會法可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以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三人。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理事中選任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廿十條: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廿一條: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其所遺任期在工會章程所訂任期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於出缺之日九十日內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未滿之任期。所遺任期未達工會章程所訂任期四分之一者,應自理事或監事中推選職務代理人。

第廿二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廿三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廿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條: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六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五章會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廿八條: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廿九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廿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經費

第卅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300元。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月120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保護

第卅五條: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卅六條: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卅七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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